《表1:以公平调整效益——法经济学对公平质疑的一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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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平调整效益——法经济学对公平质疑的一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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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限扩大了的时间域和空间域相适应,行为集合法经济学将计算单位“宏观化”变为不同价值目标下的效益最大化。此时,行为集合的法经济学仍然是以效益最大化为基本追求,但其分析路径变为:判断行为A是否合理,应该对类似环境下人们所作出的行为集合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判断,只要该行为或决策在追求更宏观的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保持了内在一致性的效益最大化,该行为或决策就是具有正当性。而不同价值目标下的效益最大化是通过赋予不同的价值,找寻两种价值之间的均衡点,以放弃的部分价值为成本、以保障的部分价值为收益,力图去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价值。因此,行为集合分析方法对法经济学“效益单位”的调整也使其能够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计算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