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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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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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的机制缺相对落后,专业工作人员少,投诉举报案件多,案多人少的现象必然导致很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查处。而且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自身专业素养不够,有些普遍的事情觉得是理所当然,所以用人单位的普遍侵权行为却成为了法不责众的借口。机制不健全导致有的地区出现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互相推诿、互相扯皮,有的甚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干预将大量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解决,如下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