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11—2015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

《表4 2011—2015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服裁率》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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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反思与路径完善——基于35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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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2—2016)》《中国法律年鉴(2012—2016)》。

由表4可知,当事人服裁率(7)不足50%。因此,仲裁前置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案件分流、过滤功能,但同时因大量案件从仲裁转入一审、二审,使当事人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成本,使得原本目的向好的仲裁前置程序在实践中背道而驰,反而延长了解决纠纷时间。以本文样本为例,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有84份判决书以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8),其余大量案件均经过二审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期限一般为45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15日(9),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为6个月,二审审限一般为3个月,此期限不包括立案、送达、鉴定、执行等时限。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使纠纷处理周期冗长,导致制度异化,造成当事人诉累[10-11]。从“速决战”逐渐走向“拉锯战”,也正因如此,仲裁制度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广遭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