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劳动仲裁机关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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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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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18个案件中共有84个案件判决书表明了其劳动仲裁结果,此外,排除7个“已超过仲裁时效”和8个“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的案件,共获得69个有效案件。

第一,劳动仲裁的裁决情况。劳动仲裁机关对此类案件,以专业合作社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比例高达56.52%,最终认定劳资双方为劳动关系比例较小(如表2所示)。这一数据表明大部分的劳动仲裁机关都未将专业合作社认定为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