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解雇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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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解雇权限制的历史变迁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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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法》比较,对于过错性解雇《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类用人单位可以解雇的情形,但取消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兜底性条款,并加强了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控制。因此,对于过错性解雇《劳动合同法》加强了解雇权限制。对于无过错性解雇《劳动合同法》放松了解雇程序控制,放松了解雇权限制。对于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既有放松解雇权限制之处,如扩大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情形,也有加强解雇权限制之处,如优先留用三类人员。《劳动法》允许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从而达到解雇的目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法定,而不可以约定。从整体和系统的视角看,与《劳动法》比较,《劳动合同法》加强了解雇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