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对口支援政策的生态环境分类效应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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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支援政策的生态环境效应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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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下显著;系数括号中的值为T检验值。

从表7可以看出,对口支援指数系数(列2)虽然为正,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对口支援对受援地区生态环境的修复作用不明显。而在列3、列4中至少5%水平下显著为正,意味着对口支援不但有利于污染物排放水平的降低,而且还能够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改善能力。对口支援渠道效应显示,人均GDP系数及其交互项系数(列2)均未通过检验,说明对口支援对新疆生态环境修复的直接和间接渠道作用均不明显;在列3、列4中人均GDP系数均1%水平下显著为负,意味着对口支援会提高污染物排放水平,显著降低生态环境改善能力,二者交互项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对口支援强化了经济发展对二者的负效应。城镇化系数(列2、列3、列4)均不显著,并且交互项系数也不显著,表明城镇化对新疆生态环境分类指数直接和间接渠道作用均不显著。产业结构系数(列2)未通过检验,说明新疆产业结构调整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不明显;在列3、列4中产业结构系数均1%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提高新疆第二产业比重不但可以显著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而且还有利于提升生态环境改善能力;二者交互项系数均1%水平下显著为正,意味着对口支援强化了产业结构对二者的正效应。对外开放系数在列2中显著为负,在列4中显著为正且,表明提高新疆对外开放度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但却能够提升生态环境改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