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监督主体特征的差异性》

《表1 不同监督主体特征的差异性》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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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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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宪法、审计法、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不同监督主体的不同特点,表现在监督对象与范围、监督权限与处理方式、监督阶段、监督依据等方面的差异性(见表1)。一是监督对象与范围不同。如党的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所有党员,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所有公职人员,审计机关对所有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以及行使公权力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二是监督权限与处理方式不同。如审计机关依法享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查询存款权、制止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取证措施权等若干项权限,监察机关依法享有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等权限。三是监督阶段不同。如司法监督是在监督对象违法之后进行的事后监督,司法机关不能预先干预。而审计监督包含了事前和事中监督,审计机关对部分项目的事前审计可以起到防范风险、减少失误的作用。四是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同。如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审计,而监察机关主要依据监察法来进行监督。尽管各个监督主体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但其监督目标趋于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都要防范与化解重大风险,并追求公平、正义与效益等。各监督主体只有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才能实现监督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