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权力层级、权力部门的权力类型, 以及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外部权力类型》

《表1 不同权力层级、权力部门的权力类型, 以及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外部权力类型》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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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营造与社会自主:基层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长机制——以H市H工作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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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前中国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政治权力是影响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关键外部性力量。政治权力可分为强制性权力与基础性权力,强制性权力是一种单向度、具有专制性的支配权力,而基础性权力则是弥散性权力,强调权力与社会力量的合作而贯穿社会、协调社会[17]。强制性权力对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治理逻辑是消极控制与积极规制并存[18]:任何国家或政府都需要通过强制性甚至是暴力性的消极控制,来维持一定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社会组织公共性只能在国家释放的权力空间内生长;同时,国家作为一种权威秩序的存在以及公平法治的施行者,其对社会组织的非法性、非营利性、非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积极规制作用,从而抑制社会组织公共性的流失。总体而言,如果强制性权力过于强大或专断,对社会组织管理过度或干预太多,则会损害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压缩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长空间。基础性权力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治理逻辑是扶持和发展。现代政权得以维持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其合法性。米格代尔曾划分了政府对社会控制的三个层级:服从、参与和合法性,相较于服从的低级层面,参与和合法性则是社会控制的更高层面[19]。基础性权力运作一般是通过赋能型政府[20]角色进行:扶持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生长,为其提供政策、资源、效能等方面的支持,调解社会组织间多利益主体纠纷,通过让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与公共事务的进程中,来增强民众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但基础性权力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是一种选择性扶持,即在强制性权力划定的政治限度内,基础性权力会选择那些符合政策导向、政治风险小的社会组织。这也正是目前公共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公共性生长相对繁盛,而政治言论类社会组织的公共性生产则相对滞缓的原因。基于以上分析,不同权力体系、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所拥有或面对的权力类型如表1所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对强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的较强、较弱划分并非绝对,而只是相对于同类型组织机构而言。当然,现实中政府权力运作时强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是糅合在一起的,这使得政府组织在面对社会时呈现出多种治理“面孔”(统治者与合作者)(1)和治理逻辑,形成了复杂矛盾的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