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三轮“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政策”的比较》

《表2 三轮“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政策”的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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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政策的演变、特点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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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数民族历史上就有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特点,绝大部分地方生活着两个以上的民族。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民族间平等交往,又有利于“社区意识”的形成。一是民族因素是扶少政策的基本条件。扶少政策是对人口数量少、有特殊性发展困难,且与其他民族发展仍有差距的人口较少民族。扶少政策应淡化民族因素,尽量减少同一区域内不同民族间的政策差异,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各族人民共享扶持成果[20]。二是区域因素是扶少政策的必要载体。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既指特定的民族,又包括具体的区域因素。政策的扶持范围不管如何变化(如表2),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区域因素”是始终扶持的必要载体,离开“区域”政策就变成空中楼阁。区域导向更有助于避免区域间的民族利益冲突和民族矛盾。因此,扶少政策是扶持特定民族与扶持特定区域的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