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儿童的权利:学龄前儿童照顾政策中的公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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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照顾政策中的公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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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参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1)

儿童教育目标的实现,在主体上自然也会依赖于父母、国家。和其他人群不同,学龄前儿童照顾政策的目标本身也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和矛盾,即父母权利观念与儿童权利的对立性,儿童权利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父母,另一方面,又是一个逐渐独立化的过程。前者意味着父母对其施加影响的权利与义务,而后者则意味着自我决定和自己掌握生活。这也是在关于儿童照顾政策上格外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例如,父母可以体罚孩子么?这种体罚究竟是在权利范围之内的,抑或超越了边界,这个边界又应当如何处理?当父母将孩子送入亲子园、托儿所等早教机构时,这种问题便转为了机构与儿童权利保障之间的矛盾。可以说,童年是一个延续性的问题,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性建构而非生物学意义上的问题[3]。因此,只有承认学龄前儿童照顾的延续性,即认识到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以及后续教育的过程性,方可在制定学龄前儿童照顾政策以及相关立法时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