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分样本回归结果:经济集聚、住房支付能力与流动人口城市迁移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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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集聚、住房支付能力与流动人口城市迁移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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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采用动态聚类方法,依据住房支付能力指标(HAI)将241个城市分为三类,三类城市住房支付能力的均值点分别为4.002 0、5.939 0和7.668 2,第一类城市(1)的住房支付能力较低;第二类城市(2)的住房支付能力一般;第三类城市(3)住房支付能力较强。对这三类城市流动人口长期居留及市民化意愿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