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日本中央政府给予北海道地区特殊地域的特殊补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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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乡村小规模学校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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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北海道179个市县村中符合描述的市县村数量

《学校教育法》(昭和23年 (1948年)法律第23号) 规定学校经费由举办者承担。依据学生数量或者班级数量,国家向地方分配所得税,为设有公立中小学的市町村提供学校运营经费,各市町村拥有学校运营所需的预算权。标准班级按照40人计算教育经费,当学校只有一个或两个班级的时候,学生数量按照每班35人计算。考虑到偏远地区的特殊性,国家会对不同支出项目规定特殊补助比例(见表2)。一般情况下,学校校舍新建和扩建时中央承担一半的经费,对孤岛、暴雪地区的学校新建和扩建,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改为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