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美国对离职公务员行为作出限制的主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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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离职公务员:面向美国经验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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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应通过相关道德法制的建构来规范公务员的有关行为,[7]包括离职后行为。美国非常注重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对离职公务员的行为进行限制,有关法规不仅制定时间较早,而且会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作适当修订,因此其发展较为成熟与完善。比如,早在1962年版《美国法典》的“罪行和刑事诉讼”编中,已有用于反腐败领域的《联邦利益冲突与贿赂法》(简称“《利益冲突法》”,位于1962年版《美国法典》第18编———编者注)。该法明确禁止前政府官员或雇员在离任限制期限内就某一特别事务对任何部门及其公职人员施加影响,由此筑起了一道威慑警戒期权腐败的高压线。(1)1978年出台的《政府道德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对前联邦政府雇员和官员实行1至2年的限制期,在此期间禁止其与原任职机构有正式和非正式联系及接触。[8]1989年又对1978年的《政府道德法》进行修订,颁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Governmental Ethics Reform Act),将限制范围从上述的前联邦政府雇员和官员扩大到了前国会议员和高官,[9]限制更为全面严格。在此基础上,1992年又颁布了《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Standards of Ethical Conduct for Employees of the Executive Branch),将其作为相关法律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另外,克林顿、奥巴马与特朗普在就任总统后均颁布了相关的行政命令,对离职公务员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上述有关法规对离职公务员的限制内容比较全面、详尽,具体请见表2。同时,美国各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参照上述有关法规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工作人员的限制规定。从行政部门来看,有《国务院官员道德行为准则》《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国防部人员行为准则》等;从地方政府来看,威斯康辛州、佛罗里达州、田纳西州、纽约州等30多个州都制定了《公务官员和雇员道德法》或《政府道德改革法》。这些对离职公务员的限制性规定基本上是在联邦政府有关法规总体精神指导下作出的一些补充性与强调性规定,因此更符合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具体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