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国有关离职公务员主要限制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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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离职公务员:面向美国经验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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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期权腐败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制度存在漏洞,从而为某些离职公务员钻空子、打“擦边球”提供了机会。因此,应注重法规建设以限制离职公务员的行为,明确边际界限,使其在法规框架内合法离职与再就业。近年来随着期权腐败的出现与蔓延,党和政府颁布了有关法规对离职公务员进行限制(见表3)。最新的规定则是2017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最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辞职及再就业的有关程序与法律后果等问题。[21]有关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离职公务员的经商活动和可能产生的期权腐败进行了适当限制,但是相关法规还比较分散,自洽性不足,对遏制期权腐败还没有形成完整、系统、专门、有效的制度体系,某些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有些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内容不周延,弹性空间大,缺乏具体细致的相关条款作为支持,不便于在实践中操作执行,以致出现“牛栏关猫”问题。比如《最新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21]这里的“聘任”是仅指担任正式职务,还是包括非正式职务比如顾问、经纪人等,应进一步认定。另一方面,党内规章的约束范围与制约手段有限,一般只针对具有一定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