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期权腐败的形式、表现、危害及特点》

《表1 期权腐败的形式、表现、危害及特点》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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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离职公务员:面向美国经验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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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腐败“安全系数”较高,其产生具有后发性与欺骗性,其过程具有潜伏性与隐蔽性,查处起来具有复杂性与艰巨性(见表1)。第一,行为人使用“障眼法”,刻意模糊损害公共利益与谋取个人私利这两种后果之间的界限,从而加大了司法甄别和查处的难度。第二,期权腐败并不是直接进行权钱交易,而是“现权”与“期利”之间的交易行为,这种滞后的权钱交易的对价性也不十分明显,套现方式五花八门,还能“张冠李戴”“封妻荫子”,一些接收离职公务员的企业会“按劳付酬”,“名正言顺”地发放所谓的劳务费与咨询费,因此难以对其犯罪要件与证据进行明确界定。第三,行为人离职后不再受体制束缚,非公务员身份也为其通过期权腐败获取灰色收入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甚至美其名曰“正常”的人情往来,因此对其在身份切换方面的法律规制较难操作执行。第四,期权腐败时空跨度大,在时间上可能横跨几年甚至10几年,比如广州国土房管局原副局长谭丽群被查时已退休11年[3];在空间上则可能横跨国内不同地区与行业甚至跨境,这种时空距离会造成司法证据损毁与灭失以及证人难找等诸多问题。第五,行为人期权腐败的利益交换关系是一种攻守同盟关系,通过所谓的君子协定达成默契,因此很难从外部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