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行政监察法与国家监察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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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微腐败治理的纪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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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与法纪的衔接不仅止于规则制定层面,更体现在执纪主体和执法主体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的体制协同。2018年3月,“两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微腐败”走向制度化,是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法律保障。《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被定性为政治机构而非行政机构、法律机构,从而突破《行政监察法》,将监察范围从行政机关扩展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以及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亦纳入其中。广州监委审结的“留置第一案”中,监委对既非党员又非公务员的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杨某采取留置措施,就是一个典型例证。监察委成立后,国家权力体系由“一府两院”转变为“一府两院一委”,监察权作为第四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6],使监察委获得充分的权力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实现对行政权、司法权的平行监督。通过将行政监察、司法监察、纪检监察三权合一,形成国家监察权,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在解决反腐败治理分散化问题的同时,避免了监察权受行政权和司法权掣肘导致的监督无效或低效的问题。此外,《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调查、取证、询问证人权,该法第33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据本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此前,纪委在违纪审查中获得的信息与证据不能作为起诉或定案的证据,导致增加了许多重复工作。并用留置取代“双规”,有效解决了“双规”的适法性不足及刑期折抵问题(1)。当下,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充分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