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6家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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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资本监管与商业银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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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延续了以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保持8%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上调至5%。表1展示了我国16家上市银行2008~2017年的资本充足率变动情况,从中可看出16家上市银行均达到了《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有的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高的资本充足率为银行的自身实力和支付能力提供了保证,可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有利于银行业务的发展,但是过高的资本充足率会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效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方式主要是以信贷业务、资本消耗大的业务为代表的传统业务发展模式为主,存贷款的利息差是银行获取利润的重要途径。当监管当局提高资本监管要求时,银行为了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会减少资本消耗多的贷款业务,存贷款利差会逐渐缩小,银行依赖存贷款利差的获利模式将面临严重考验[14]。资本充足率对不同银行的影响不同,我国银监会提出要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区别划分、区别监管”,使得资本充足率和商业银行绩效协同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