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腐败、法律环境与企业融资约束分国别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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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五国腐败对企业融资约束影响效应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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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括号内的数据为经过聚类调整的标准差;(2)*、**、***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和1%。

为验证待检验假设2,我们在回归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法律环境的代理变量(LO,法律障碍)以及其与腐败的交互项(LO×Corrupt),以实证检验在考虑了法律环境的情况下腐败对企业融资的影响效应是否会发生变化,结果呈现在表6。我们发现东盟五国法律腐败和障碍变量的回归系数均表现为显著,并且符号为正,这说明在东盟五国中,法律制度的建设会影响到企业的融资行为,法律制度环境越公平透明(LO的程度越低),企业受到的融资约束越小。而法律环境与腐败的交互项系数在菲律宾、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显著为负,并且与单变量的回归系数符号相反,与我们的估计一致。其经济含义在于在法律环境较好的地区(LO的值较小),腐败行为对于企业融资约束的作用效果越低,并且这一作用机制在泰国最为明显(回归系数为-0.836 2),但是在马来西亚和越南这一现象并不明显。我们估计原因主要在于马来西亚本身的法制建设在东盟五国中相对完善,其相关法律和制度已经对腐败行为造成了足够的约束作用,因此其对企业融资行为的影响相对较小。而越南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体系与制度与其他东盟四国差异较大,因此法律环境和腐败行为对越南企业融资约束的共同作用机制会更加复杂,表现在实证结果与其他国家有一定的差异性,假设2中法律环境对腐败与企业融资约束的抑制效应在菲律宾、泰国和印度尼西亚通过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