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江苏省省以下收入划分的主要调整》
2001年,江苏省政府决定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地区间存在合理差距”(苏政发[2001]3号)。在上述指导思想下,收入划分开始向各市倾斜,即取消省集中增值税12.5%部分和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排污费、水资源费等按比例分成以及税收返还增量省集中0.05的政策,原上交省部分,以2000年为基数,实行定额上交。2008年发布苏发[2008]15号文,要求加大省级财力下倾力度,改革大部分税种的省集中方式。2014年又发布苏政发[2014]12号文,要求继续坚持财力向下倾斜,将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市县发展,并健全市县的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可见,江苏省的省以下财权划分具有明显的分权化特点,而且是持续分权化。以上几次重大的收入划分调整情况汇总在表4。
图表编号 | XD0029917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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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15 |
作者 | 高琳、高伟华、周瞾 |
绘制单位 | 浙江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上海财经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