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2013年改革前后山东省省以下收入划分的主要调整》

《表5 2013年改革前后山东省省以下收入划分的主要调整》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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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与均等的权衡:省以下财权划分策略的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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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鲁政发[2002]21号文,山东省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此后,鲁政发[2003]112号文对所得税分享比例进行了明确。2005年,山东省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收入划分开始向县级政府倾斜,规定除主体税种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收入原则上全部划归县级所有,市级不再集中,省下划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全部留给县级。2013年,山东省为进一步促进以市为单位整体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下划部分省级收入给市县,其中,由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情况如表5所示,与此同时,此次改革继续强调市以下财政体制的配套调整应将财力向县倾斜。2016年,当山东省针对全面营改增而出台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时,其实施原则之一是:调动市县发展积极性。除省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到市县,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鲁政发[2016]21号)。可见,山东省仍在继续谋求向市县分权来激励市县发展经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