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2012年改革前后浙江省省以下收入划分的主要调整》
浙江是样本省份中较为特殊的一个省份,在分税制改革之前,浙江省就早已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财权财力一直向县(市)政府倾斜。学术界也普遍认为,长期实施省直管县也是浙江颇具特色的县域经济的一个重要推动力。我们发现,分税制改革之后,浙江省在完善省以下收入划分体制的同时,有进一步加大向基层政府倾斜财权财力的趋势。2003年发布的浙政发[2003]38号文,采取按行业税种以及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划清省与市、县(市)政府收入来源,明确分成办法。为充分调动市、县的发展积极性,更加突出财政体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2012年发布浙政发[2012]85号文,对全省金融业和电力生产企业税收收入进行了调整(如表6所示),总体上具有分权的趋势。2015年发布浙政发[2015]41号文就加快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财政制度提出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41号文,进一步调动省与市、县(市)积极性,省财政厅随后发布浙财预[2015]50号文,在收入分成上,继续对少数民族县,少数加快发展县和海岛地区作适当照顾,规定淳安等10个市、县(市)的省分成比例为0,武义、三门等2县的省分成比例为10%,玉环县省分成比例为15%,选择性地加大了向县(市)的分权力度。
图表编号 | XD0029918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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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15 |
作者 | 高琳、高伟华、周瞾 |
绘制单位 | 浙江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上海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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