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996年改革后广东省财政收入划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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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与均等的权衡:省以下财权划分策略的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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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粤府[1995]105号文,广东省从1996年开始正式在全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省以下的收入划分情况如表2所示。从中可见,广东省将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和税源较为集中的行业税收收入划为省级固定收入,将适合基层征管的税种划为市县固定收入,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收入规模较大的税种划为省与市县的共享收入,这一举措较大程度地保证了省级政府所能集中到的财力。此后,2002年广东省根据中央所得税改革规定进一步明确所得税收入划分问题,但该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体制没有调整,仍遵照粤府[1995]105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