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保险公司上诉比例和维持率》

《表2 保险公司上诉比例和维持率》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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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人滥用上诉权的利益考量和制度反思——以P市中院近五年交通事故案件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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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一审的被告,作为非直接侵权人,保险公司仅依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然而,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扮演着程序的主导者角色。在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的金额占损失的绝大部分,受害者能否及时获得赔偿与保险公司是否提出上诉有直接的关联。从表2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上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平均达到97%以上,但维持率居高不下,2016年甚至高达87.05%。我国理论界对滥用诉权的研究逐渐成熟,但在目前的交通事故领域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上诉的高维持率尚未引起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在市场的占有率大幅度提高,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与将随之而升高,如继续保持二审高维持率可能带来司法资源供应不足、保险行业与民众的矛盾激化等不良影响。由于程序设计的不完善或者非理性引起的程序投机已经严重危害了上诉审程序的制度价值,并且导致了程序的外在异化,其结果是程序结果的非正义或者非效率[3]。长此以往,二审程序在部分案件领域将演变为行为人达到不法目的的诉讼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