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近三年P市某大型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数据》

《表3 近三年P市某大型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数据》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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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人滥用上诉权的利益考量和制度反思——以P市中院近五年交通事故案件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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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权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是案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上诉审理的权利。程序性权利,依其本质来看,是指“人作为程序主体在实现实体权利或为保障实体权利不受侵犯时所享有的权利[4]。法院仅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并完成相关的程序,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并直接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从程序正当的角度看问题,保险公司提出上诉即使没有正当理由也无胜诉可能,但仍然是合法行使上诉权,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然而,保险公司上诉的最终目的并非改变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而是期待通过合法的上诉程序拖延标的款的支付时间,至少让受害者推迟三个月获得赔偿,部分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还需进入执行程序,时间更长。表3所记载的数据反映了保险公司提出上诉的比例较高,尽管一直保持85%以上的高维持率,保险公司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上诉,可见其上诉的意图不是期待实体改变,而是通过一定案件的上诉达到不正当目的,存在故意滥用上诉权的嫌疑,造成其他当事人时间和金钱等方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