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监督权力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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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市银行公司治理研究——基于监事会体制改革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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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内部监督人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监事会职权产生了重叠冲突,而且在实践中大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实质性监督权力不断偏向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侵占监事会监督权的事情时有发生。表3是根据《公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梳理总结的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监督权力的比较,可以发现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会的监督权力存在严重的交叉现象,这就可能会导致两者的行权冲突和消极行权;另外,独立董事相对于监事会来说拥有更强的实质监督权,能够直接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和考核发表独立性意见,监事会的监督权则更多地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