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中央控股和地方控股下终极控股股东、法律制度与财务重述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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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对财务重述的影响研究——基于法律制度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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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国有产权行使主体具有不同的激励和约束特征,决定了企业的委托治理结构,导致代理成本和代理效率产生明显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在中国多样化的企业制度中,国有公司中的中央控股企业目标与地方控股企业不同,其兼具国资委设定的财务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目标,因此更有可能最大化社会福利而不是自身的经济利益(Li and Xia,2018)[23]。同时,中央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一般同政府行政官员关系密切,因此更可能关注其自身政治仕途,更可能表现出对上级指令的服从与机会主义的自我克制(辛清泉等,2007)[34]。与此相反,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政治晋升有限,其更可能通过在职消费等机会主义行为谋取私人收益。其次,中央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的财务报表受到国资委的严格监督(Li and Xia,2018)[23],其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要高于地方控股企业。在中国现有的政府架构下,各级政府行使的权力和职能不同,受到的约束也存在差异,致使它们在资本市场的动机和行为也可能不尽相同,可能导致监督与激励效应有所不同。于是,将国有控股企业分成中央政府控股企业和地方政府控股企业两个子样本,进一步探讨不同的国有产权行使主体(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差异是否会导致终极控股股东对财务重述影响的不同。回归结果见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