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终极控股股东、法律制度与财务重述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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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对财务重述的影响研究——基于法律制度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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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考虑控制变量对财务重述的影响时,终极控股股东的现金流量权回归系数为-0.743且在1%水平下显著(见表5第Ⅲ列),说明随着终极控股股东现金流量权的增加,终极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缓和,正面激励作用加强,更好经营公司的意愿提高,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提升,从而降低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假设1得到进一步验证。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度回归系数为0.201且在1%水平下显著(见表5第Ⅳ列),表明当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超过现金流量权时,代理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程度问题更加严重,终极控股股东掠夺外部投资者的动机提高,为掩盖“掏空”行为,其会损害公司信息质量,从而提高财务重述发生的概率,假设2得到进一步验证。无论以终极控股股东的现金流量权还是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度为解释变量的回归中,终极控股股东类型的回归系数为负且在1%水平下显著(见表5第Ⅲ、Ⅳ列),表明与终极控股股东是国有企业相比,终极控股股东是民营等非国有公司的“掏空”行为更为严重,终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将会加剧,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提高,假设3得到进一步验证。无论以终极控股股东的现金流量权、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度,还是以终极控股股东类型为解释变量的回归中,法律制度的回归系数为负且在1%水平下显著(见表5第Ⅲ、Ⅳ列),说明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监管机制相对健全,司法诉讼效率较高,财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降低,验证了假设4。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度与法律制度的交互项系数为-0.026且在10%水平下显著(见表5第Ⅴ列),说明良好的法律制度抑制了终极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动机和能力,增大终极控股股东的掠夺风险和掠夺成本,从而防止发生掠夺行为。可见,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终极控股股东的“隧道”行为,保护投资者免遭终极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损害,提高财务信息披露透明度,进而降低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分离度与财务重述发生的可能性,验证了假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