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外罕见病定义标准》
迄今为止,在全球层面,罕见病并没有一个统一且普遍被接受的定义。各国主要以发病率和发病人数来定义(表1)[2,5-7]。在我国,罕见病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定义。2010年5月17日,在上海举办的中华医学会中国罕见病定义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建议将中国的罕见病定义为患病率小于1/500 000或新生儿发病率小于1/10 000的疾病[8]。2018年6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的通知》,指出纳入目录的病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国际国内有证据表明发病率或患病率较低;对患者和家庭危害较大;有明确诊断方法;有治疗或干预手段、经济可负担,或尚无有效治疗或干预手段、但已纳入国家科研专项。虽然罕见病发病率低,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其病人数量也非常多,且罕见病的种类也在不断增长,病人对罕见病用药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9]。
图表编号 | XD00228909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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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08 |
作者 | 唐彦、张学杰、刘鑫、梅丹、付强、李建涛、张谦、张鹏霄、左玮、张波 |
绘制单位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剂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药剂科、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剂科、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剂科、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剂科、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剂科、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剂科、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剂科、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剂科、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药剂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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