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市场监管执法和法制供给的比较》
再次,监管执法竞争和法制供给竞争有助于增强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既有研究已经较为充分地论证了地方政府存在监管竞争,如针对金融监管领域的竞争。[23]除金融领域外,营商环境领域的监管执法竞争和法制供给竞争也正在兴起(见表4)。体现在法律文本层面,如《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6年旧法)率先规定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一年内检查不得超过一次,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多部门联合检查等。在陕西、吉林、黑龙江等省份的条例中都予以吸收并对其进一步细化,增加书面检查结论、当事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等细节;如《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6年旧法)提出的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的指导规范,在后续各省出台的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也吸收并规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如陕西省规定违法较轻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辽宁省2019年出台的新条例中增加了“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体现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为包容审慎监管。总的来说,地方政府在监管和制度创新方面的竞争对于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起到了助推作用。
图表编号 | XD00221018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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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20 |
作者 | 苟学珍 |
绘制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