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广告监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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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化用语广告过罚失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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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方某某行政处罚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推进广告监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原因是,当前法律规范的宽泛化。《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过于抽象,缺乏不同情形的分类,使得“减轻处罚”的适用具有技术上的障碍。而所谓行政裁量,即立法者授权行政机关进行情景化斟酌后自由裁量,恰恰能够弥补这种弊端[32]。因此,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判断应从情景化分类入手,而浙江省行政裁量基准的立法选择正是此种路径。例如,《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创设了“分阶次裁量法”。《关于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意见》创设了“裁量幅度五分法”,对行政处罚裁量予以细化。虽然上述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创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系已成形,但未解决合理裁量的一个核心问题,即抽象情节与裁量基准的一一对应,因而尚需完善。例如,《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该内部指导文件虽然存在“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被责令改正后,行为人再次实施类似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处罚”的规则,但未能将此明确为“减轻处罚”规则,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中加以规范。为此结合该案,本文按照行政裁量基准技术构造,并结合前文提及的产业组织理论,依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将“没有损害”“轻微损害”“较大损害”“严重损害”四种情形与“不予罚款”“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种法律效果一一对应,设计出裁量基准情节细化表(见表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