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依据与权限 (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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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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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程序性和裁量性等一般行政执法的普遍特征。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适合中国国情和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管理和执法体系。在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除了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外,还赋予各行政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并有权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做出一定的处罚。如以专利为例,根据现行《专利法》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除了部门法之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还结合工作需要,以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出台了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办法和操作指南,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制定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受理条件、处理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目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权情况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