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央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及其职能》
数据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5》。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模式。其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和特殊价值,已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保护体系(见表3)。[5]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知识产权体系的正常运行秩序。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6]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行政执法部门受理商标侵权的案件和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给出了明确规定。
图表编号 | XD00141405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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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20 |
作者 | 石云鸣、江鸿 |
绘制单位 |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