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所涉部门的具体整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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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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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要求改革力求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建设与人员划转同步操作,实现跨部门整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具体而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整合范围集中于环境保护、海洋、农业、水利、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整合范围详见表1)。整合之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将统一划归于生态环境部门,同时组建新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该执法队伍将以本行政区域内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以及行政强制权等职责。改革之后,其他部门将不再保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当然,各地亦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进一步整合当地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并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