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解决合作困境的一般机制[19]39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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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治理模式视角下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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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制是指各方合作主体为提出、决策、达成、执行以及实现合作目标与行为而制定的规则与制度[18]。多方协作是解决当前突出区域环境问题,促进区域协同治理,提升环境治理政策执行力的有效治理工具。如浙江和安徽对“一江跨两省”的新安江实施横向生态补偿试点,省域之间的协同合作促使流域治理取得良好成效。不过,区域公共事务合作治理不应局限于政府内部合作,应较多关注公私伙伴关系的建立以及鼓励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另外,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教授Richard C.Feiock提出的制度集体行动框架(The Institutional Collective Action Framework,简称ICA)[19]397-425,为解决区域合作困境构建了多种可供选择的合作机制。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针对现实中面临的广泛政策困境,如横向、纵向以及功能性集体行动困境,指出地方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实现联合项目等形式的互利合作行动,而非单独行动,减少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从而共同实现更好的结果。Feiock基于整合决策的四类一般机制以及制度范围两个维度构建了解决制度性集体行动困境的整合机制。由于强权下的一般整合机制未必是合作带来的结果,因此在剔除强制性协议、强加或管理网络以及外部施加的权力或合并三类安排之后,合作困境的一般解决机制包括非正式网络机制、合同机制、合作协议机制、工作小组或工作委员会制、伙伴关系机制、网络共建机制、多重自组织系统、政府合作委员会以及集权的区域行政组织九种类型(表1)。解决ICA困境的合作行为始于对政府间相互依赖关系的承认,关键在于地方行动者相机利用不同类型合作机制,针对性地解决所面临的ICA困境。在我国跨域治理实践中,如生态补偿政策的执行更多的是采用合同机制、合作协议机制、委员会制以及集权的区域行政组织等类型的合作机制,而未能充分构建非正式网络、伙伴关系等交易成本较低的机制。毋庸置疑,该理论框架中的合作机制对跨域治理下具体环境政策执行具有相当启发意义。此外,美国地区间合作还包括建立半官方性质的地方政府联合组织、设立功能单一的特别区及专门机构、政府间签订合约等具体方式。需注意的是,国外的理论框架以及合作机制对提升我国环境政策执行力是否具有可参考性,对地方政府处理区域事务是否具有可借鉴性,这都需要我们作出进一步地思考与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