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央层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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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背景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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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植物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形成了“多元”、“多层级”的行政管理体制。“多元”即知识产权由不同的行政机构来管理,“多层级”则即各行政管理机构又分为中央和地方若干个管理层次。在中央层面,专利、商标、版权行政管理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版权局负责。此外,地理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由国家林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我国陆海边境监督查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则由海关系统负责。中央层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