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期货市场基本法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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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跨市场交易宏观审慎监管论——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设立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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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跨市场宏观审慎监管而言,证券和期货领域基本法律制度的制定是最基础的保障。美国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之外尤其加强了期货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纵观美国期货法制发展史,除了1948年成立最早的期货与期权交易所(CBOT)时实行交易所完全自律管理以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均伴随期货市场发展所需,制定或修改了相应的期货基本法(见表1),并在危机后于2010年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统筹整个金融领域的监管改革,确立了完善的跨市场交易宏观审慎监管法律体系。此外,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英国2012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法律的出台也都对本国跨市场交易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