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分样本回归:持股金融机构差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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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来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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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部分企业虽然持股金融机构,但其持股比例较小,只是“形式”上的持股,并不能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与投资决策造成影响。因此,本文参考陈栋和陈运森(2012)、刘星和蒋水全(2015)的做法,对于上市重污染企业持股金融机构提出认定标准:(1)如果企业同时持股若干家金融机构时,按其持股比例最高的予以考虑;(2)只有企业持有金融机构2%以上的股份且作为持股金融机构前十大股东时,才认定其持股金融机构。然后把样本分为持股金融机构组与未持股金融机构组,以检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建立对不同类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差异化影响。由表7的检验结果可知,在控制其他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评分变量的基础上,使用OLS和FE进行分样本回归的结果基本一致。未持股金融机构组交互项Post·Treat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133 7和0.160 7,且均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而持股金融机构组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该结果证明了假说H1-b,即建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未持股金融机构的企业中。这主要是与持股金融机构的企业能传递其资金雄厚的信号相比,未持股金融机构的企业面临着更强的融资压力,其更渴望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释放利好信号,提高信贷声誉,从而获得更多信贷支持。因此,未持股金融机构的企业对绿色金融的政策效应更加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