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三家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方式》
有学者指出,三家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仅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深改委”)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和《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方式设立(见表1),并无其他机关的认可。但据笔者了解,事实上,三家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均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同意。(1)现在的问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可否成为互联网法院设立的依据,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可否成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主体?
图表编号 | XD00219506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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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01 |
作者 | 陈旭辉 |
绘制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律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