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自主创新司法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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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助于企业创新吗——来自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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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括号内为异方差稳健标准误注;***、**、*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表中省略了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如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

本文选取的中介变量是知识产权案件民事案由中的合同纠纷案件与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并区分了两类案件审理法院的级别。选择民事案由的原因在于,与知识产权行政案由案件相比,民事案件更能反映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表3报告了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对于样本中的地级市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影响。表3中列(1)、列(2)结果表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数量具有显著的负向效应。这一方面是由于知识产权法院接管了原来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大部分案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地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列(3)、列(4)给出了辖区全部法院两类案件的回归结果,可见,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均显著减少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由表3的回归结果可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显著降低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这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优化了自主创新司法环境提供了经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