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证监会历年发布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规则要求》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新证券法下“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实现路径——从“规则监管”到“原则监管”的转变》
在此背景下,为了避免投资者盲目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对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分类与识别(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自然而然就成为实现投资者利益保护目标的前道栅栏。在2019年12月28日《证券法》第二次全面修订得以通过之前,我国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保护采用的是传统的“基于规则的监管”方式(rulebased regulation,以下简称规则监管),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监管规则(见表1),券商、基金管理公司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主要义务在于是否对照监管规则的“清单式审查”(checking list)完成诸如“风险揭示”“风险评估”等程序性要求。
图表编号 | XD00217996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1.03.10 |
作者 | 郑彧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