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我国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文件》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分析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与其承受能力相符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这种制度称之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监会在2016年12月出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普通投资者保护、风险揭示、适当性评估和内部管理等法律义务。智能投顾虽然部分履行了这些义务,但无法达到传统从业人员的履职程度。如对于风险评估义务,智能投顾一般是通过在线问卷测评来完成,但多数平台的问卷仅几个选择题,很难做到真正有效对客户进行评估,且用户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可能被情绪、心态、当前资金实力、预期收益等因素左右。另外,每个投资者的收入支出会持续变化,其承受风险的能力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是一个动态数据,简单的问卷测评并不精准。若智投平台设计的问卷测评不合理,为顾客提供的投资建议也会相去甚远,智能投顾难以履行适当性义务。虽然我国尚未确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法》中也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明确了经营者向投资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该了解的必要信息(见表5)。
图表编号 | XD0089468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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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05 |
作者 | 许丽 |
绘制单位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