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职业资格质量保障利益相关者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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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职业资格设计、保障及其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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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芬兰国家教育署

职业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包括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身的质量管理、国家职业教育培训指导和外部评价(见表2)。首先,培训机构自身质量保障。职业教育与培训立法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运行确立了框架。该法要求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对所提供资格和课程质量及其不断改进负责。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必须有一个功能性的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法律,他们必须评估资格、课程和其他业务的几个方面:质量、有效性(就业能力、对继续教育的追求以及学习者和工作生活的反馈)和收益性(如何满足学习者和工作环境的需求,资源是否得到最佳利用)。职业教育及培训机构自我评估的目的,是确认其优势及发展目标。此外,教育和文化部为教育机构自我评估提供了非强制性标准,供其参考执行。其次,培训指导。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指导包括与资金和资格要求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它还包括质量战略、质量奖竞赛、政府对质量改进的补贴、为各部委提供的支持材料、自我评价和同行评价标准。最后,外部评价。根据《职业教育与培训法》,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还必须定期参加对其业务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外部评估,并公布评估的主要结果。外部评估包括工作生活委员会对能力展示和能力评估的质量保障,以及芬兰教育评估中心的评估[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