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7—2019年各类申请人中药新药申请的受理和批准情况》

《表2 2017—2019年各类申请人中药新药申请的受理和批准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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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申请人视角下我国中药新药研发主体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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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据;下表同

如表2所示,总体而言,各类申请人在独立申请和联合申请中的新药申请受理件数的情况,与前述各类申请人的构成情况相似。同时,以“受理申请数(件)/申请人数(家)”计算研发效率,在独立申请中,以科研院所最高(2.9∶1),其后依次为医疗机构(2.1∶1)、综合类企业(2.0∶1)和高等院校(1.8∶1),其余均处较低水平。在联合申请中,各类申请人的研发效率不同程度降低,作为联合申请人时降低更明显。在独立申请中研发效率较高的申请人,如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综合类企业的研发效率均明显下降。在批准方面,以“批准申请数(件)/受理申请数(件)”计算批准率,独立申请中以医疗机构的批准率最高(62%),科研院所(48%)和研发企业(45%)次之,生产企业最低,仅28%。在联合申请中,作为第1申请人,相较作为独立申请人,大多表现为批准率升高或变化不大,以经营企业上升最明显,其次为研发企业、高等院校和生产企业;作为联合申请人,除综合类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批准率相较独立申请时上升,其余均下降,以医疗机构降幅最大,从62%降至37%;值得注意的是,唯一1家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参与的3件IND申请,均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