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政府责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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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责任的立法困境与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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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们缺乏统一的(政府)行政程序法,这造成了现实中的行政活动中容易贯彻的是政府官员的个人意志而非法律规定的公共意志。更何况法律对政府责任的立法语言表述过于模糊,同时对政府责任实现与追究的执法监督成本又过高,导致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实质性监督变得形式化。总体来看,政府责任法律文本分析的意义在于推动权力与责任之间的确分及明晰,促进法律的清理,实现对失效、无效及违法的法律文本的全面清理。责任的实施意义在于它自身的运行,从而形成对政府方及其公共权力的制约、监控及监督。政府是责任主体,应对自己的各种行为或制度设计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并对政府的消极行为进行制约[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