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程序类指导案例与成文诉讼规则、实体类指导案例的功能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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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类指导案例的构建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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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认为指导案例不具有直接造法功能的基础上,具体解释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创设法律缺失的规则、重申和补充司法解释、促进同案同判、实现司法统一、提升司法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是指导案例目前较为公认的基本功能。不可否认,上述功能目前尚存一定的争议。(1)至少笔者看来,解释规则虽应从规则的文义本身出发,但鉴于法律中的某些条款规定的过于笼统,解释法律的边界时常难以把握,极易不经意间便超越原规则的范围,无意识地陷入造法的境地,无形中形成造法的效果,为此划分正当解释与越界创设的界限实难精准把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指导案例中既已出现该问题,客观上很难将相关表述简单地界定为释法还是造法。“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即采取广义的视角,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续造和法外造法。”[4]抛开质疑,仅就功能的发挥而言,程序类指导案例的侧重点和实体类指导案例还是有所区别,程序类指导案例应在上述功能之外充分发挥出自己特有的功能,以体现出程序规则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