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股权治理特征的调节效应分析—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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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与商业信贷合约——不确定性风险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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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双尾)

表6和表7分别报告了以国有股东注册地和控制层级为标准对商业信用变量AP和NTC分组的检验结果。相比于与民营企业注册地不同的国有股东,同注册地省份的国有股东对商业信用的促进作用更强,通过了10%水平的chow检验,说明当国有股东注册地与参股民企相同时,同乡关系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对于促进参股民企的商业信用获取更加有效。在国有股东控制层级上,地方国有股东在至少5%的水平上显著正向提升了商业信用水平,而中央国有股东则不显著,二者的系数差异通过了5%水平的chow检验,说明在商业信用获取上地方国企股东发挥了主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