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部分服制法令中关于限用国货的规定》
近代中国被帝国主义进行经济侵略,不堪重负。为了支持民族工商业的起步与发展,民国政府颁布法令维持国货。1912年,民国政府在颁布的《服制》中,明确规定大礼服“料用本国丝织品”[2],常礼服“料用本国丝织品、棉织品或麻织品”[3]。自1938年以来的一系列服制预案,均建议将本国面料用于各种常服、制服和礼服。1939年《修正服装条例草案》正式规定“各种质料限用国货”,并指出“提倡国货为振兴实业之先着,衣服为人人所需,范围颇广,规定限用国货以杜漏而振国产”[4]。部分服制法令中关于限用国货的规定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06506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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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20 |
作者 | 陈慧丽、张竞琼 |
绘制单位 | 江南大学设计学院、江南大学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