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法律文件中关于矫前调查“必要性”规定情况一览表 (按发布时间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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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矫前调查工作实务研究——以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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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矫前调查的作用,法律规定与理解认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差异。首先,在字面表述上,对于矫前调查的必要性,前期文件大多规定为“可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基本上规定为“应当”,此外还有根据矫前调查的委托机关和拟矫正类别的不同,交叉使用“可以”或“应当”(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