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建国以来联邦法官被弹劾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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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规制: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刑事裁判权制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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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着实推动了当前中国法治的进步,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学者表达了对此轮改革的担忧[18]。此种担忧主要是对作为改革的利益获得者———审判机关能否克服权力膨胀、被滥用的风险,正确、有效地行使权力。从改革前后刑事裁判权发展的维度来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调整司法权力结构的重大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裁判权在现行政治权力框架内的参与深度,延伸了裁判权在市民社会生活中的参与广度,从而导致围绕着裁判权而形成的大大小小的利益链条成为改革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前车之鉴,无论是意大利、西班牙[19]还是乌克兰、巴西的司法改革,之所以最终成效皆乏善可陈,其中一项重要原因就是改革者无法有效约束自身权力的恣意扩张,改革中屡屡出现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问题,导致改革失去民众的信任与支持而陷于失败。而作为彼岸之花的美国,司法改革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重要原因就在于:一方面,美国拥有精英化的法官群体;另一方面,无论是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的“坏人理论”抑或是卡多佐大法官提出的判决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都对法院这个“最小危险部门”充满了警惕。美国法官在拥有其他国家法官无法比拟的权力优势的同时,受到法官中立、遵从先例、当事人主义、陪审制度、严格的职业准入等苛刻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与法律伦理的约束。同时,健全的法官惩戒和弹劾罢免、外部媒体的监督、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等一系列制约机制形成了对法官裁判权的全面约束,使得美国成功地将法官裁判权滥用变为屈指可数的小概率事件。据统计,美国建国两百多年以来仅有15名联邦法官遭到弹劾[20](见表1)。反观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共同体先天性建设缺失,加之理论准备上的贫瘠与薄弱,过度依靠少数精英法官的道德规训或是自上而下的技术性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究竟能走多远,尚无定论。然而,从最高人民法院两任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的落马可以看出,“精英法官优越性”的神话极为脆弱,同时也反映了整体性监督机制的缺失恰恰是当下司法改革中极为薄弱的一环。加强对刑事裁判权的制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顺利推行与最终实现的决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