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影响机制回归结果:科技政策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研究——以广东省为例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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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研究——以广东省为例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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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标准误;*表示0.1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05的显著性水平;***表示0.01的显著性水平。

表4是以专利授权量为被解释变量、以研发强度作为中介变量的回归结果。第(1)列是以政策数量为解释变量、以研发强度为被解释变量进行的回归结果,第(2)列是以政策数量、研发强度为解释变量,以专利授权量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其中政策数量对研发强度的系数显著为正,且政策总数和研发强度对专利授权量的系数同样显著为正;第(3)、第(4)列将解释变量换作加权计算的政策力度进行回归,结果依然显著,说明地方政府科技政策通过提高企业研发强度的路径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H2成立)。